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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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 关键岗位配备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造价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我省同一市县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对在同一市县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两段发包或分两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机电设备等安装专业(给排水、电气、暖气通风、消防、人防、设备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跨省(直辖市)、跨市县担任建筑工程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我省同一市县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在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一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提交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等,外省岗位证书应提供发证机关官方网站真实性查询信息。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情形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须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是否达到本办法要求。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注册或登记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注册专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书在有效期内,项目任职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外省岗位证书提供证书真实性查询的官方网址,评标委员会须登录网站核实岗位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5、附件6)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岗位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十五条 除下列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注册执业证书已经完成企业变更注册的;
(三)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也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报监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超过90天(含);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从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予以同意变更,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3日内报告有关部门变更备案。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须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许可证上予以变更。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须报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予以变更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办理项目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比对中标通知书,对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项目,不予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 在岗履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实施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配置考勤设备,与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传输考勤数据;建设单位指派人员负责考勤对象的录入、数据归集、统计、上报、建档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落实考勤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在岗履职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执行项目管理义务,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工程已施工时间的40%;
(二)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现场监理部每期工地例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签到表,由参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对关键部位施工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40%;每季度对同一项目的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每季度抽查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建筑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的,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不在岗履职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记分处理;
(二)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随机复查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6次;
(三)在上述复查抽检时,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在岗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的,认定为不在岗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在岗履行职责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记不良行为记录,约谈企业法人及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全体关键岗位人员;
(二)将其项目列入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重点挂牌督查项目,采取逢检必查、每月不低于6次抽查的高频率监督检查;
(三)将其列入转包挂靠行为的重点查处对象,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做好监督登记,作为转包挂靠查处的证据材料,进一步核查企业材料款、设备款支付情况,存在转包挂靠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其项目存在建筑市场或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罚条款的上限从严从重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