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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2    点击量:4458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工程监理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理职责,发挥监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二、规范监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布和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承包发包、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保险、表彰评优、政策扶持、市场推介等环节。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加大诚信评分权重。

  (二)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合称主管部门)采集我省监理项目服务价格,并结合我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要求和监理人员工资水平,适时发布监理行业服务信息参考价格。

  (三)监理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将监理合同上传至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平台)。当监理合同价低于监理行业服务信息参考价格一定比例时,市场监管平台将预警信息发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监理费用预警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对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引导行业公平竞争,遏制恶意低价竞争,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行为。

  三、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监理责任

  (一)实施联合验收全过程监理服务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竣工联合验收效率,督促监理单位强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做好质量、安全、人防、消防等监理工作,确保项目高效率完成联合验收。
  (二)实施监理工作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每月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总体评价,监理单位每月对所监项目进行总体评价。建设、监理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在市场监管平台填写完成当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参照评价报告(附件1、2)进行。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应在项目开工前做好评价工作指导,并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检查。对评价报告与项目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未上传或者逾期上传的单位,主管部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同时对所在项目加大检查频次。
  (三)建立健全海南省监理信息化监管系统
  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建立海南省监理信息化监管系统,将在海南省从业的监理单位资质、人员、社保、培训、诚信、履约、检查、业绩、违规等相关信息统一纳入监管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四)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
  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不得低于《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项目首次受到预警的,属地主管部门应督促监理机构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属地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相关办法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并对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规范项目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质量

  (一)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切实履行好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监理职责。有关监理内容(附件3)应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附件3)的施工质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重点加强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严格核查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危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做好专项巡视记录,并依据危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若未按照要求实施的,依照危大规定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三)监理单位履行自身职责,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并形成完整的会议纪要。在日常巡检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回复闭合。施工单位未整改闭合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未上报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查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和监理通知回复单上传至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四)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通过省级平台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五、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一)在本省开展业务的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参加监理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考核内容按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二)落实竣工联合验收要求。监理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情况配备人防、消防等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职称证书或学历专业证明或人防、消防等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三)监理单位监理项目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体质量问题投诉或引起较大社会舆情的,项目监理人员需重新参加监理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主管部门指导监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公约,加强行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综合素质。

  六、强化监理资质管理,鼓励监理企业转型发展

  (一)严厉打击监理单位违法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加强我省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强化资质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及时清出。

  (二)深化监理制度改革。鼓励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咨询转型,参与项目全过程监管,向项目前期和后期延伸。

  (三)鼓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项目创优奖励措施,树立“逢建必优”的发展理念。对取得“优质结构”“安全标准化工地”等荣誉的项目监理单位给予信用加分。
  本通知相关要求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1.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总体评价报告
  2.监理单位对项目的总体评价报告
  3.应编写监理实施细则的监理内容及应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31日